你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的条款有多个,第八十条是常用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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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刑诉法作为关于刑事案件的程序法,详细规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所有程序,包括案件审理、再审期限,也有关于拘留期限等的规定,检察机关和法院每一项行为的规定都是能在其中找到法律依据的。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先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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