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具体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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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临时措施。法院实行的是不诉不理原则,只有在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起诉后,法院才能接触到被告人。法院接触不到未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所以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有司法拘留权,司法拘留也是一种临时措施,对象是哪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听劝阻的人。拘留的对象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亲友、也可以是旁听群众,不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法院可以使用逮捕权。
经济纠纷案件一般都是立案审理的法院执行,但同一个城市,也有市级法院指定另一个法院执行。异地执行由于管辖权的问题,除非最高法院指定,否则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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