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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嫂子要离婚,爸妈和哥嫂的户头已经分开了。婚前的房子嫂子有份吗?

2018-08-16 1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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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升律师

2018-08-16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必须是夫妇二人正式登记结婚以后并且婚姻存续情况下取得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有平等处理权。而在离婚时双方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各种情况,并不是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有些财产虽然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但是却只属于一方所有,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认为,在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适用本案的更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意愿优先解释在高额房款的压力下,子女在购置房屋时接受父母资助的情况不在少数,特别是像本期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对此,杭律师指出,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二条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共有二款,第一款规定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上,法院还是重视了父母的主观意愿,从法条条文中也强调父母的“意思自治”。但是,同时也重视保护子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父母不能随意侵犯子女配偶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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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离婚的,小姑子是不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哥嫂离婚的,孩子的抚养权应当由哥哥或者嫂子取得的,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小姑子是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律给出的最大程度就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小姑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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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嫂离婚的,小姑子是不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哥嫂离婚的,孩子的抚养权应当由哥哥或者嫂子取得的,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小姑子是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律给出的最大程度就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小姑子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总的来说,只有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可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小姑子是没有任何权利,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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