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所描述的情形是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世界之中的。2、法律的作用不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不会拿人的生命开玩笑。不会在当事人不存在任何最高量刑原则为死刑的罪行,且其客观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下,就判处其死刑。依法治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治国方略。依照问题描述,如果仅因胖人得病就判处死刑,这无异于拿人的生命当儿戏,至国家法律于不顾。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恶劣影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动荡。问题所描述的情形,仅可能存在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原始或封建社会之中。在人类社会文明业已高度发达并进步的今天,是不会存在如此原始野蛮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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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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