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限制,外资企业无论在上市方式还是在并购范围方面都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 ●直接申请上市 直接申请上市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外资作为发起人,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另一种是类似于闽灿坤B,以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直接改制上市,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如目前香港东亚银行、联合利华(中国)公司、华润创业、捷安特等公司已提出上市申请。 ●扩大并购范围 外资企业可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确定并购目标。如在零售、物流、非油气类矿产开采以及生物工程等领域,外资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国有股权。考虑到A、B股合并的前景,外资企业可直接要约收购流通B股,实现低成本上市。同时对于现金充足、财力雄厚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进行管理层收购,从而控制国内上市公司。 ●CDR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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