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唯一住房原则上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积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实际居住,如果房子很大或者居住的人很少,那么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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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会不会被强制执行视情况而定: 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3.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4.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依据其二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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