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至人伤残负全责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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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那么肇事者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那么肇事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事故责任和损害后果而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死亡一人,负事故次要或同等责任,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死亡一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三种,死亡两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第四种情况,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第五种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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