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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体育课受伤学校不一定有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具体规定如下: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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