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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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诉讼涉及该房产分割的,影响分割有以下因素: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双方出资的比列、双方是否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等。如果在同居期间购买,法院基本上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分割时一般为均分。如产权登记簿上有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一般根据该份额分割;如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及共同还贷,可根据该出资比例分割。
双方婚前共同买房属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分割方式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共同共有,会均等分割或偏向于付出较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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