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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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应提供的材料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开具的已经盖了章的诊断书、医院的盖了章的住院的收据、门诊收据原件、医院提供的盖了章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盖了章的住院病志、医院开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发生医疗费用需提供住院收据、费用清单; 2、病历的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出入院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书(原件); 5、工伤人员情况审核表; 6、伤残人员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伤残等级评定表(原件); 7、死亡人员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即医学死亡证明); 8、如遇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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