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普通清算 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破产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债权人直接参与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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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公司清算的种类有: 1.普通清算。指公司依法自行组成的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2.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法院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3.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清算的种类具体有: 1、普通清算,公司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由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特别清算,公司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破产清算,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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