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报销 一、生育津贴 1、所需材料: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须用黑色签字笔填写)。 注: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 2、提交时间:每月1-10日(婴儿出生后的2个月后办理)。 3、经办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以上材料上报社保中心,受理审批后30个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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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地医保规定,异地就医的医务人员应先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处理挂号备案手续。异地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付出。医疗完毕后,持有关票据到被保险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报销手续。 2参保地、就医地完成医保网上结算的,需要异地按当地医保有关规定处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医疗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提早付出医疗费用。 3投保地与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保险地建立了医疗保险代偿合作关系。这样,只要被保险人在参保地医疗保险代理部门处理了相关挂号备案手续,在医疗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委托给医疗场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申请人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然后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或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经审核,符合条件则报销相关医疗费用。需说明一点部分省份已经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人可以直接出院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正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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