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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能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只对满足逮捕条件,并有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适用: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另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又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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