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规定:旅客异地携带国产烟以10条(2000支)为限,外国烟以5条(1000支)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0条,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者,应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品携带证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该条例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属以上情形的,收购价格按该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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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法规定个人携带卷烟数量如下:1、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即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2、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即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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