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和堆放物品。露天烧烤摊点及其他临时经营摊点应当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划定的区域、时间段内经营,并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搭设檐蓬、遮阳布或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堆放物品。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其违法经营、堆放、搭设的物品,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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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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