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中将恶意透支列入其中。 何谓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体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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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巨大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
对使用信用卡而恶意透支者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三)透支行为不是善意而是恶意的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限额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四)恶意透支金额应达到“数额较大”;符合以上条件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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