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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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不能上委托他人代理离婚,因为《民法典》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是确因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都必须出庭。
法律上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离婚,因为根据《民法典》双方是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是确因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都必须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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