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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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如下: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用快递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
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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