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关系成立,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加班费,无论这个时间约定在白天还是完上。 其次,仲裁对9月的加班费不受理,但在法院应没有超过失效,法院会受理的。 再次,对9、10月的加班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按规定仲裁庭应裁决支付加班费。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加班费由约定从约定,没有就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你可以去查阅劳动法上对此的详细规定。 很抱歉,由于这一阵忙,现在才给你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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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依法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即加班费,拖欠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工作日加班费=平时工资×1.5;休息日加班费=平时工资×2;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平时工资×3。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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