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预交申请费,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早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了,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同时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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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1、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2、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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