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四)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五)职工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七)离休、退休的;(八)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九)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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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有购房合同是不足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果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为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相关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1、购房合同或者是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其复印件;4、提取职工本人的相关银行储蓄账号。职工的配偶如果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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