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处罚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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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强制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本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社会风化,次要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我国刑法将“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关于强奸型强迫卖淫罪的疑难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强迫卖淫罪在刑法上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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