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年2: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年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年4,可追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年具体数额根据每个人的情况依据此标准计算,如有需要费用赔偿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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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2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计算,应当以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并参考此数据结合交通事故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应当按照具体过错责任的分配,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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