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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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分为一到十级。一级为最严重的伤残等级,十级为最轻的等级。如果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的沉着或者是脱失大于二平方厘米,全身瘢痕的面积大于百分之一小于百分之五的;椎间盘突出症没有做手术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
为了综合考虑各门类之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你可以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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