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遗失补证申请登记程序: 档案馆查询、出具证明-遗失启示登报-配图-提交资料-交费领证。 二、房产证遗失补证登记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经过公证); 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9、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补办流程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 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 3、在所在地日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6个月后,房管部门在所在地日报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两次登报费用,由报社收取) 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备注: 1、第8、9项为单位申请遗失补证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文本,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3、遗失启示自登报之日起需满30日,方可申请补证。 三、收费标准: 登记费:10元/证; 配图费:2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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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除名流程: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房产证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除名变更登记; 2、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后,确定自愿合法后,进行除名变更登记。
第一,还没有登记的或产权发生变动的不动产,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第二,提交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变动证明文件;第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第四,审核没有问题后,当事人交费就能够领取不动产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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