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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一般确定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时根据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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