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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医疗费用第三人不交会怎样

2022-08-31 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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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31 回复

专业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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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于工伤鉴定费的情形,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各省市有各省市的收费标准,以河南省为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因此工伤鉴定费要3000多的情形,是可能符合当地规定的。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医疗鉴定的费用: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如果经鉴定是属于医疗事故的,就由医疗机构付费,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就由提出医疗鉴定的争议人支付。 3、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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