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发现,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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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国家对征收农田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无具体数额的规定,而是由地方政府根据综合情况确定,具体内容如下: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的规定;没有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情况下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地方实践中通常根据统计年报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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