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忍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而且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等有义务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状况等的调查,查明有关案件事实方面需要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负责人直接接受法院询问时,法院还是要直接传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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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与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
可以不出庭。如果原告委托了委托人代为出庭,那么原告本人可以不用出庭,否则会被法院视为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有代理人到庭,本人可以不到庭。代理人可是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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