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你朋友在2004年4月4日是否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迟也应当是在2004年4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不是,单位有权要求你朋友赔偿。如果是,单位要求赔偿没有律师依据。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如果不交纳的,应当补交。你朋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补交。 再次,关于加班费。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具体到本案的事实,你朋友的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你的朋友只是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不是以这一天起计算仲裁时效。应当从你朋友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受到拒绝之日起,为发生争议之日,从这一天起60日内提起仲裁。 一、你朋友是否在2004年4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你朋友什么时候向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并被单位拒绝。清楚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案件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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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一般得四十五日才能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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