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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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名参选。选举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证明。一是成立选举领导机构。镇(处)成立选举领导小组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二是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20天,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选民登记的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享有政治权利。 3、确定候选人。根据村庄规模确定村委会成员职数和职位,以多于应选名额一人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数,法律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额定人数为三人至七人。 4、召开选举大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选举,有选举权的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得票超过投票人半数才能当选。如果当选,将在当场公布。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年龄必须满18周岁。 (2)必须是本村村民。 (3)依照法律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精神病患者或在选举期间患精神疾病未恢复时不能参加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多少人组成合适,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为便于组织,便于协商,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 二是尽量减轻村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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