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的越来越多,已成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难点问题。 一、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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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建设,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2、如被征收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建设、婚后拆迁,对于拆旧补新安置的房屋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处理方式如下: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并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承租权的,经征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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