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另有规定或协议者外,港、航双方应当从有利于发展水运,促进流通,方便货主,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益出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可视需要签订定期或航次性的货运业务代理合同。接受委托的港方(含所属港埠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为航方所属的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委托的航方(含全民、集体、个体船舶)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有章的规定,向港方支付货运业务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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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也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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