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赔偿的: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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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责任以及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 1、完全责任; 2、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 对于不同程度的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赔偿比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采用完全责任承担100%责任,主要责任承担60%至90%责任,次要责任承担20%至40%。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二)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三)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四)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在实际情况中,医疗事故责任中还存在对等责任,也就是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示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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