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这个原因,使律师函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但要指定具体期限,并且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另外,还要告知对方如果逾期不来处理,将面临什么后果,譬如起诉、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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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函只是知会当事人,已经被对方委托法律专业人事以法律途径处理矛盾,可以拒签,甚至可以不与对方律师会谈,但这可能会令到自己下一封收到的是法院传票。法院传票也可以不理会,这样法院会以被告因无法知会到庭或消极对抗,而直接判对方胜诉。可在15内上诉,超过15日不上诉,法院的判决会自动生效并开始执行。如果还是拒绝不执行,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当然,法官也可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 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3、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法院送达。 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收到律师函可以考虑和对方协商,或者自己也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律师函是表明对方已经对当前的纠纷准备诉讼到法律的一个提前告知。如果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 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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