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别人身份证办信用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刑法第196条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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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身份证不能办理信用卡。办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当面进行办理,不可以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申请人的其他财产证明,例如自有汽车、自有房产、银行存款等。
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即使持卡人及时还款没有恶意拖欠,但是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是一种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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