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确保课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行为,并向学生宣传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未成年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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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学校受伤学校承不承担责任根据情况:无民事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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