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办理离婚证,需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异地不能办理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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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拆迁安置的房屋对于离婚后的分割要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得到一套房。是属于婚前一方的房产,然而在婚后因为拆迁的缘故,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取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而且还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的差价的。在这种情况下,获得这个安置房是属于个人房产的置换,因此本应该属于谁的产权就是谁的产权。也就是此类拆迁安置房在婚后中是不参与财产的分割的,原本就是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 2、婚前的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获得含有补偿差价的安置房如果是拆迁之后获得一套安置房,但是换取这套安置房和之前被拆迁的房子之前有差价,而且是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出资结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来说,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这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因此在离婚时对此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因此,综上所述可得出:总之,如果是属于婚前的个人房产,不管是不是拆迁直接换取一套房的还是补了差价换取的一套房的,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后也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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