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扶养费等,具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条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1)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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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按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残疾赔偿金。按残疾等级赔偿。 4.死亡赔偿金。被害人在60岁以下的,按城镇或农村居民平均收入乘二十年计算;被害人在60到74岁之间的,年龄每加一岁赔偿年限减一年;被害者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的年龄以及受害人抚养的人数计算。 6.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7.误工费。按受害人的收入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残疾等级以及实际需要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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