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2)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保证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6)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7)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保证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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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是: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8、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9、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0、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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