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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问题

2022-08-18 15: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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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18 回复

专业分析:

依据最新的规定,因工致残退休后死亡的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的40%(配偶)或30%(其他亲属)。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为⑴丧葬补助费2000元;⑵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低于按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标准部分,退休人员原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破产或不存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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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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