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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果以买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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