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平均分配、还是直接归个人所有,还应当尊重同居期间女方的家务劳动、赡养对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付出及价值,如果女方在这些方面付出较多,即使属于男方的各人财产,也认为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照顾或者补偿,尤其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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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能够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不能证明归于一方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共有的财产。
同居关系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种: 一种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尤其是恋爱关系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那要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第二种同居是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事实婚姻下双方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时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子女权益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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