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根据该规定,如果涉外当事人本人在中国境内,本人递交委托手续,应该不用办理上述认证。但是,鉴于法院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亦可能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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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式三份离婚起诉书; 2、一式三份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一式三份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于孩子抚养权,要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5、对于财产分割,要提交经过公证财产拥有合法权证明; 6、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的材料: 1、中国公民一方当事人须持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男女双方的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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