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理由明确五种情形,除此外还设有其他项,如下: (一)情感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4.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二)疾病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三)不法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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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是有法定期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批准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离婚诉讼不存在反诉。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直接在答辩状中提出来,无需提出反诉。反诉具有以下特点: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仍然是本诉的被告。反诉请求是独立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是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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