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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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天后死亡,则视同疾病死亡,按第五条第一款给付保险金全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残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由于该意外伤害死亡,公司只给付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与保险金全数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金全数。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条件,具体如下:外部因素是指被保险人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突发事故,是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没有预料到的事故;非疾病的;身体受伤,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的所属部位,伤害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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