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那么,什么叫做“克扣”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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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员工工资,除非因为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作为赔偿。
劳动者因为本身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要求劳动者赔偿部分损失。但赔偿损失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额度,不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月扣不完的,下月可以继续扣除,直至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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