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居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时,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 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做以下分析: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 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4、同居者在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因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做出处理; 5、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无须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因同居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赔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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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一方重婚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3.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4.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 5.一方存在家暴行为的。 6.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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