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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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子的条件如下: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或者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是公检法系统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因为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经过申请或者依职权限制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为: (一)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二)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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