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工作规范》规定 1、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填写《接收财物收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在押人员签收,一联交送物人(对寄来的物品,此联存查)。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应注意事项。收物时,清点物品和登记应当面进行;物品的名称、特征和规格应登记准确、详细;在押人员或送物人核对无误后应签字捺印,经办民警应在表格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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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在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出所时,看守所要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不得无故扣留私人物品。 如果看守所不予归还的,被羁押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机关投诉控告。
看守所不归还私人物品是违法的,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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